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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逐步增加特殊教育附加费投入,从征收教育附加费中拨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 本市全面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计划、劳动、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按分散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以及因公致残的国家干部、职工不属于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市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岗位和工种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伤残军人、已就业的残疾人以及因公致残的干部和职工应计算在1.5%就业比例之内。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数量,适当调整比例。

  第二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计算的方法是:应缴纳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平均标准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缴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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