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1996年4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视财力逐年增加投入,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
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市成立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工作。残疾人经所在县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发给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章 康 复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康复工作办公室,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卫生、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管理指导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事业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所属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