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
四、补贴方式
县级岗位补贴采取“先支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后,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发放工资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同县财政审核后,下达县级岗位补贴资金批复。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县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批复及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表》和《花名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岗位补贴由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县财政局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下达县级岗位补贴批复。
(三)用人单位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县培训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享受县级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县级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所需设备、物资、办公用品和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