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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失业人员县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失业人员县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县政府同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失业人员县级岗位补贴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失业人员县级岗位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结合延庆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89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市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延庆县辖区内招用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县级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在合同期限内给予1-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为每年3600元/人。

  三、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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