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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农村劳动力县域外就业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农村劳动力县域外就业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鼓励支持农村劳动力县域外就业,促进转移就业,县政府同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农村劳动力域外就业交通费补贴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农村劳动力县域外就业交通费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县域外转移就业,结合延庆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县域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县农村劳动力。

  二、享受条件: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16至49周岁,男16至59周岁)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在县域外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聘用,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县农村劳动力。

  三、补贴标准:实现县域外就业的本县农村劳动力每人每月给予30元交通补贴。

  四、补贴方式:交通补贴采取每半年申请一次的办法,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后,应在劳动合同(聘用)期内或期满后的3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街道(乡镇)社保所初审并汇总后由每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分两批报送县劳动保障局。县劳动保障局汇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批复。街道(乡镇)社保所接到资金批复后30日内,将交通补贴发放给县域外就业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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