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二月末之前按《大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市林业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将上年度公益林资源消长、林业征占、滥砍滥伐等情况及全面检查情况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二)市林业局、财政局将根据《大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后,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市财政局据此相应核定有关区、市、县公益林补偿资金。
(三)对通过考核的,由市财政于下年四月末前拨付补偿资金。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对公益林补偿资金应通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补偿资金在接到市财政拨款后一个月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林权单位。
第八条 用于村集体的护林员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54号)执行。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益林的管理,应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林农个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定;村集体与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资金补偿情况在各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对挪用或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