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中央、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中央、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三)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补助费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从4.5元的补偿性支出中解决,不再另行安排)。其他补植和抚育补助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及防火、防虫、防盗伐和护林员管护的全部责任。
第五条 公共管护支出0.5元由市财政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全市重点公益林防火、防虫经费补助。
第六条 公益林补偿由中央、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市、县按下列比例承担:
对北三市及长海县,市级政府承担80%,县级政府承担20%。对南三区,市级政府承担40%,县级政府承担60%。
各区、市、县若需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超出部分由各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
第七条 补偿性支出采取年终考核、下年拨付的办法。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54号)执行。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