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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9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5]49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
  为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总和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总和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列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我市确定的市级水源涵养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按每亩每年5元的标准由中央、市、县政府承担。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区域内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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