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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2012年度森林防火的通告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2012年度森林防火的通告
(延政发〔2011〕43号)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为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为全县2011-2012年度森林防火期,其中: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以及二级(橙色预警)以上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
  一级森林防火区是指山区乡镇和半山区乡镇山区部分、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有林单位、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投资重点公益林及其边缘外侧50米范围之内(村镇驻地除外)。
  二级森林防火区是指半山区乡镇平原部分百亩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区及其边缘30米范围之内;川区乡镇百亩以上成片有林木地区及其边缘30米范围之内。
  三级森林防火区是指一、二级防火区以外地区的国有、集体、个人经营的速生丰产林、苗圃、果园、村镇公园、四旁、林网等。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一级森林防火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等活动的,需经县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自觉接受护林员和森林公安的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学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园林绿化局的监督和管理。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志。
  八、严禁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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