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证
经审查核实后,按照注册登记职责分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大中型水库、市自来水集团和市三寰集团管理的小型水库颁发注册登记证,由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所辖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除三寰集团外非水利部门管理的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小型水库和未在册但符合本次注册登记条件的小型水库颁发注册登记证。
《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一)、《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和《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附件一、附件二格式复印使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因水利部有关部门正在重新修订,旧版《登记证》已停止印制、使用,本次注册登记可暂时以《登记表》代替《登记证》发给水库管理单位使用,待水利部新版《登记证》印制出来后,再最后完成发证工作。
(四)备案
水库注册登记工作完成后,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把注册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建档,并于2009年6月31日前将汇总资料以书面(2份)并电子文本形式报送市水务局建管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水库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所有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和发证的牵头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本次注册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制订严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2、加强协调,落实资金。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筹措落实所需的专项经费,确保水库注册登记和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3、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水库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包括非水利部门管理和未在册的水库), 对未安全鉴定的水库全部进行安全鉴定,查清水库基本特性、数量和二、三类坝数量,要保证核查质量,确保工作不留“肓区”,不漏一库。数据要真实准确,保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
1、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略)
2、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略)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