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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附件材料:
  1、《税务登记证》(交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申请补贴所属期各月《税收通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或相关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说明:
  职业技能人才:指从业人员中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以及虽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在技术性岗位上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新兴行业内以及外资、合资、民营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不高的,按照企业内部评定的技术技能岗位等级或取得的业内行业证书参照划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人员。企业内部评定的或行业内证书的高级及以上证书人员参照划入高技能人才。

  附件2:
  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
  初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企业全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

已补贴金额

本次申请补贴金额

 

 

 

 

 

 

 

 

 

 

 

 

 

 

 

 

 

 

 

 

 

 

 

 

 

 

 

 

 

 

 

 

 

 

 

 

 

 

 

 

 

 

 

 

 

 

 

 

 

 

 

 

 

 

 

 

 

 

 

 

 

 

 

 

 

 

 

 

 

 

 

 

 

 

 

 

 

 

 

 

初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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