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
为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提升本县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培养一批与本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凡符合补贴条件,在本县税务登记的纳税企业(包括委托征管企业均属于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一)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二)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足额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三)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小型企业可以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教育培训部门认定。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75%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
对于剩余的部分,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用于本县开展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扶持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经费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1、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企业,于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预拨上半年度的财政补贴,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财政补贴,并对全年财政补贴进行清算。若本年度未申请,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