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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针对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残疾率高、治疗康复任务重的现状,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社工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基本人员编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适时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力度。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秉承家庭化、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理念,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涵盖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六、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基本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儿童福利证》,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孤儿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认真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的监督管理,做好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教育部门。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支持民政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
  (六)卫生部门。制定和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患病孤儿治疗费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对其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在医护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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