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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路桥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通知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和焚烧产生大量浓烟农作物秸秆、橡胶、垃圾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新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航空模型或者放飞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七)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程序

  不超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如需技术支持,可以征求市民航部门意见,市民航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项目业主也可以向市民航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净空保护意见。

  超高和高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取得民航华东管理局的审核意见,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华东管理局的意见进行审批。

  不超高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低于限高的建(构)筑物。超高和高大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在机场净空外水平面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在机场端净空保护区内超过障碍A型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项目施工塔架的高度不得超过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

  (二)在台州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市民航局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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