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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路桥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路桥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台州路桥机场净空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和台州路桥机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职责

  (一)市民航局负责将批准的净空图报备相关部门。

  (二)市政府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

  (三)净空保护区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台州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民航局应当严格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将其位置、高度等通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市民航局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责令业主立即拆降(或拆除),应在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及时拆除超高部分;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依法设置的障碍物的标识、障碍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破坏、损毁。

  (七)市民航局发现原有超高障碍物的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破损、模糊失效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二、禁止在依法划定的台州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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