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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监管,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查出的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湘价函〔2010〕156号以及湘价服〔2009〕36号文件中关于国土测绘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1


(矿)




交易方式

成交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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