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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众诉求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事项库的删减。如因政策法规或工作职责的变化,导致事项承办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原承办单位及时向市长专线科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将该事项从事项库中删除。

  (三)事项库的修改。如因政策法规的改变或工作方式的改进,原承办事项内容需要修改,由承办单位向市长专线科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三、系统专业评价员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既有专业性,又有广泛性”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0名左右评价员,负责对公众诉求件承办情况进行专业评价。

  (一)专业评价员的选聘范围

  公众诉求管理系统专业评价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推荐,对象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行业专家及其他社会人员等。

  (二)专业评价员的素质要求

  了解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本地相关情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公德心。具备对承办事项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其他基本素质和条件。

  (三)专业评价员的主要职责

  受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对被公众评价为“不满意”的诉求件承办情况进行独立评价;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专业评价员的基本权利

  专业评价员有权要求诉求件承办单位提供与承办件相关的详实信息;有权拒绝答复相关单位或个人关于评价结果的疑问;有权保护自身身份信息等。专业评价员所在单位应将专业评价工作列入其基本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专业评价员的工作要求

  1、熟练掌握宜昌市公众诉求管理系统专业评价业务及操作流程,按时完成系统交办的评价工作。

  2、在收到系统短信提示后(系统在办件派发24小时后自动短信提醒一次),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待评价办件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专业评价员如认为该办件不适合本人评价,应立即退回办件。如2个工作日内不评价也不退回,系统自动撤回办件。

  3、专业评价员主要对被公众评为“不满意”的办件进行评价。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办理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承办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评价员可走访承办单位责任人或诉求人,了解相关情况后,提出专业评价意见。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类,并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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