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0%乡镇(街办)完成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达70%;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7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5%。
2013年,全面完成乡镇(街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达80%,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达47所;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正确把握本地区人口出生及流动趋势,科学布局幼儿园校点,合理确定校点规模,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二)加快发展,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加快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建;对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应限期恢复其幼儿园功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质民办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