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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档案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及就业流动人员档案代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档案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及就业流动人员档案代理工作的通知
(大劳发[2002]71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档案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企业职工及就业流动人员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代理工作,在社会有关方面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档案资料不全、档案丢失等问题,影响了劳动者及时办理就业、失业、退休等手续。为了规范档案代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国家档案法和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档案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档案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从事档案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被批准的不准从事档案代理业务。市内四区的档案代理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它地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档案代理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向社会提供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费、代办失业和退休手续、出具身份证明等服务。

  三、2002年8月末前,未经批准已开展档案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档案不得个人保管。凡个人保管的,要在2002年9月30日前,将保管的档案移交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档案代理机构。

  五、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档案管理。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企业,应将档案移交到被批准的档案代理机构委托保管。

  六、凡不按上述规定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承认其档案的真实性。

  七、被批准的档案代理机构要健全制度,改善条件,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代理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其档案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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