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8日 沪经质[1998]371号)


  为了全面提高上海市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拓展国内外市场、满足用户需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和《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建立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新高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重点产品范围: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6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鼓励发展的工业产品;
  2、《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中上海质量振兴主要目标规定的工业产品;
  3、上海市六大支柱产业和三大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导产品;
  4、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产品;
  5、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发展产品。
  二、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项目登记办法:
  1、工业企业对重点产品组织质量攻关按本办法向企业主管部门登记;
  2、列入“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的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市场、资金、技术、人员等因素的变化,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并由原登记部门报市技监局备案。
  三、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的实施:
  1、列入“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的项目,各企业应制订目标分解计为落实具体攻关措施、确定责任者、明确计划的完成时间。
  2、企业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攻关计划落到实处,并组织好各企业的攻关经验交流。
  3、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4、鼓励企业借助社会技术力量,采取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实行跨行业的联合攻关,提高攻关的有效性。
  5、鼓励积极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在质量攻关的同时积极开拓国内外二个市场。
  四、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项目的达标验收:
  1、达标验收申请:
  攻关项目在达到预期目标后可提出达标验收申请,达标验收实行自愿原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