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
(二)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区,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三)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的;
(四)其他情况个人要求退保的。
第六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应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基金实行本区统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借和侵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成立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经管站等单位具体负责同志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财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农保中心统一进行记账。
第二十一条 区、镇两级经办机构要接受主管部门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及时到指定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伪造有关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其多领、冒领的资金,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调整,将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