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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区农保中心为参保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其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按照北京市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规定进行计发。

第四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拨付金额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年参保情况确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养老金领取水平。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储备金情况,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按月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第五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含个人账户资金)转移。

  (一)在本区范围内因户口关系或长期居住地变更的;

  (二)户口迁出本区,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的;

  第十六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保险关系的衔接。

  (一)整建制农转居后,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可将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补缴资金。转居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区农保中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十七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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