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镇级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汇集、登记及核算;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并及时拨付。
第三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三部分。其中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镇三级组成。
(一)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的规定,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
(二)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予以补贴。
(三)各镇按规定标准确定专项资金,对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人进行补贴。
(四)村集体应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的范围及标准,由村民(社员)代表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政府备案。被市、区农委确定为经济困难村的,其集体补助资金由区、镇财政按照7:3的比例代为缴纳。
(五)乡镇企业可为其招用的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具体标准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六)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核算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趸缴。缴费标准按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缴费标准设立动态调整机制,区政府按上述原则适时调整我区的最低缴费标准。凡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达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享受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