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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顺政发〔2006〕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的《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农民养老问题,切实提高老年农民生活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个人账户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参保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条件时,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和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指导各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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