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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顺义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顺义区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7〕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建委、区审计局联合制定的《顺义区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顺义区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区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财政局、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建委、区审计局  二○○七年九月)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全国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及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监发〔2007〕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6号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全区范围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顺义分局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2007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建委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采取自清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9月下旬)。
  区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审计、建委等部门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阶段(2007年10月上旬-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30日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的规划设计到供地后的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统计,填报《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划拨用地统计表》、《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和《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至附件8)。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08年1月15日)。
  组织力量对部门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迎接国家和北京市检查的准备。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8年1月16日-2008年2月15日)。
  各部门要对专项清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起草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7年12月1日前向区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清理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成立以李友生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局局长田江平同志、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局长孙桂祥同志任副组长的顺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建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局长孙桂祥同志兼任,各部门抽调人员具体实施专项清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和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共同研究处理;发现重大典型案件,要联合进行查处。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
  要突出重点,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通过清查用地单位的财务账目,发现有无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土地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6号文件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顺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
  3.划拨用地统计表
  4.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
  6.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
  7.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
  8.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顺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友生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田江平  区监察局局长
  孙桂祥  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局长
  成 员:宋静文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黄大山  区建委副主任
  隗和春  区监察局副局长
  虞艳娟  区财政局副局长
  任立强  区审计局副局长
  杨卫东  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副局长
  刘 宝  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副局长

  附件2:
  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

  填表机关: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印章)、财政局(印章)、规划分局(印章)、建委(印章) 编号:

用地单位

 

供地方式

 

供地时间

 

位置

 

面积(m2

 

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单位地价(元/m2

 

总地价(万元)

 

出让底价(万元)

 

最低价标准(元/m2

 

交款时限

 

实际交款情况(万元)

 

宗地开发建设情况

建成

是否符合供地时约定的条件建设

 

在建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建设

 

未建

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未动工

 

自查自纠情况

1、有无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2、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3、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

 

4、出让土地是否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5、招拍挂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集体决策

 

6、出让价是否低于底价、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如低需标明低于的数量)

 

7、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8、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9、是否存在擅自减免缓交出让金的情况

 

10、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

 

11、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12、是否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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