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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开展迎奥运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7)规范设置档次低、版面破损、污浊、显亮不全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附着式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实现整齐划一、上下平齐、色彩协调。

  (二)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整治。

  1.除保留符合《规划方案》要求的单立柱、落地灯箱等户外广告媒体,其余落地式广告全部予以拆除。

  2.调整间距过密、与路面安全距离小的单柱式广告,使其符合规范要求,无法整改的予以拆除,确保户外广告安全。

  3.整治、规范公路沿线未按《规划方案》设置或未列入规划的附着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三)各镇主要街道(路段)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整治。

  依据《规划方案》,整治各镇主要街道(路段)未列入《规划方案》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1.重点整治附着式广告和牌匾标识。

  拆除过高、过大、残旧、脏污、存在安全隐患的牌匾标识;清除门窗粘贴的文字广告;清除墙体、铁艺围拦等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清除门店前乱摆乱放的实物造型等广告。

  2.对未进行规划的街道(路段),各镇应参照《规划方案》中确定的街道(路段)的标准进行整治。

  3.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普查。

  各镇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进行普查,派专人对需普查的内容逐一登记,填写普查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市政管委广告科。

  (四)城区居民小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整治。

  1.拆除违规设置的落地式商业广告及设置于楼体的半公益半商业宣传牌。

  2.治理整顿居民住宅楼上设置的附着式广告、牌匾标识。清除附着于居民小区住宅楼的商业广告;清除居民小区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牌匾标识,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一致的,区市政管委不再发放牌匾标识查阅规划通知,待其工商注册期满,所设牌匾标识全部予以拆除。

  3.整治、规范小区内各类公益宣传设施。

  依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66号),统一规划、设置居民小区内各类公益宣传设施。凡在居民小区设置公益设施的单位应在2007年6月底前自行清除所设公益宣传设施。

  (五)车身广告。

  依法清除本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公交车辆(跨区域行驶除外)和其他交通工具等可移动载体上设置的附着式广告。

  (六)指路牌。

  拆除不符合公路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标准规范的指路牌。

  五、责任分工

  (一)成立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张延昆任组长,副区长李友生任常务副组长,区市政管委主任赵贵恒、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金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管委主任赵贵恒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金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市政管委。

  (二)区市政管委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及区级以上公路沿线单立柱式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

  (三)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整治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整治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整治工作,并做好整治中的强制拆除工作,及时将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各镇至少应整治出一条样板街。

  (五)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六)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所管理指路牌的整治工作。

  (七)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负责车身广告的整治工作。

  (八)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区园林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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