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环发[2004]34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分局:
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1、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性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大连市服务行业(污水)污染当量数核算办法》中B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纯洗浴单位排污费按C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
2、经营面积在100 m2以下的餐饮、洗浴、理发等小型餐饮服务业污水排污费暂不收费。
3、生活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海的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