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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大环发[2004]33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废矿物油泥(渣)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危险废物,如果管理不善,对环境危害极大。目前,我市各废矿物油泥(渣)产生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大部分被送到砖厂烧砖,这种处置方式不尽合理,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还有一部分被当作一般固体废物排放,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的监管,防止危险废物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市各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实施集中处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生废矿物油泥(渣)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在转移废矿物油泥(渣)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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