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按其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在北京市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①对包括顺义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
③发生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及北京市认为需要由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 重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组织全区各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①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②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③涉及2个以上镇(街道办事处)范围,超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处理能力的;
④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3> 较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需要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①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整个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④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4> 一般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需要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社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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