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00公斤至一吨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三)一吨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十六、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10000元罚款;不处置或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10000元的罚款。
未经消毒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转作他用的,处10000元罚款。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拆除、闲置不用的,处30000元罚款。
十七、尾气超标的机动车,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汽油车
轻度污染的,罚款200元;污染较重的,罚款400元;两种以上(含两种)污染物超标的,可加倍处罚;
(二)柴油车
轻度污染的,罚款200元;污染较重的,罚款500元;污染严重的,罚款1000 元。
销售车用柴油未配备过滤设备、车用燃油未加清洁剂的罚款10000元。
十八、拒缴排污费的,处应缴排污费1倍罚款。
十九、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有关事项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1、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300元;
2、100-500平方米的,罚款500元;
3、500-1000平方米的,罚款1000元;
4、1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2000元。
(二)工业项目罚款3000元。
(三)建筑施工项目罚款3000元。
(四)学校、机关等事业单位罚款2000元。
二十、防治污染设备拆除、闲置不用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
1、医疗行业:罚款20000元;
2、排放含有一类污染物废水的,罚款30000元;
3、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按(二)执行;
4、其他:罚款5000元。
(二)其他污染物防治设施
1、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1)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
(2)0100-500平方米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