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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元。

  九、焚烧生活垃圾,罚款1000元;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有毒有害废物,罚款5000元。

  十、销售或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款3000元;

  (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工业企业:罚款5000元;

  2、三产和其他单位:罚款2000元。

  (三)销售、使用单位未持有有效证件或其复印件的,罚款2000元;制造或持有虚假证件的,加倍罚款。

  十一、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炭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灰分、硫分其中一项超标的,煤量在500吨以下的(含500吨),处罚3000元;煤量在500-1000吨的(含1000吨),处罚5000元;煤量在1000吨以上的,处罚20000元;

  (二)灰分、硫分两项超标的,煤量在500吨以下的,(含500吨),处罚5000元;煤量在500-1000吨的(含1000吨),处罚20000元;煤量在1000吨以上的,处罚50000元。

  十二、销售或使用发泡餐盒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销售发泡餐盒的,罚款2000元;

  (二)在经营中使用发泡餐盒的,罚款200元。

  十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对小型单位、且涉及危险废物较少的,处5000元罚款;除此之外,处20000元罚款;

  十四、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属服务业项目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工业项目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属医疗类项目的,处5000元罚款。

  十五、转移危险废物不填写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100公斤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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