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环发[2004]51号)
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今后,各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执行,凡《细则》没有规定的,必须提前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审核。对《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市环保局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不得擅自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必须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和局领导审查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本细则,实施处罚。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经批准,防止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情况罚款:
(一)工业、资源开采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
3、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 ,罚款20000元;
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罚款50000元;
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
(二)房地产项目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0000元;
2、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罚款20000元;
3、建筑施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0元。
(三)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1、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