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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地区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地区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意见
(顺政发〔20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2号)、《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顺义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区政府决定,将全区1021平方公里划定为城市化管理地区。为切实加强全区城市化管理,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全区人民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管监察部门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能,利用强制拆除机制,对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市容市貌的重大违法建设实施快速拆除。

  二、规划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依照程序出具认定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违法占地行为人恢复占地原貌。

  四、建设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要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治理违法建设联合执法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建设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通告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六、对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消防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已经批准的,要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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