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完成公费医疗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在职、退休(职)人员的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根据个人意愿,在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综合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区中医院和专科医院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受选择限制。

  (二)门诊经费的管理。门诊经费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480元,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60元包干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门诊包干经费由区劳动保障局按季度拨付给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单位不得将门诊经费按包干标准发给个人或平均使用,应根据职工工龄结构或年龄结构,规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及办法。建立大额门诊补助制度。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因个别人员门诊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门诊包干经费严重透支,可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核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住院费实行全区统筹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年内第一次住院个人先负担12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个人先负担6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按90%记账或报销,退休人员按95%记账或报销。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射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和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等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与办法支付。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不设起付线,按90%记账或报销。生育的产前检查以及计划生育门诊手术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因医疗价格、医保政策的调整以及个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门诊包干经费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报销比例需调整时,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工作领取全额工资的退休人员的门诊和住院费均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严格按照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