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公费医疗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对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的资格予以确认,核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证件;
(三)编报公费医疗经费预决算,汇总统计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
(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及生育等医疗费用予以审核、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
(六)对定点医疗机构及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及时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门诊医疗费的管理;
(二)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办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门诊医疗管理的具体办法,向全体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进行公示,并报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按规定建立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台账,负责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所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
(五)定期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公布公费医疗门诊费的有关情况;
(六)负责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生育、门诊特殊病及外转住院等医疗费的送审与报销工作;
(七)按要求向区劳动保障局报送本单位门诊费执行情况;
(八)接受公费医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明确本院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公费医疗的日常管理;
(二)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本院住院医疗费的审核结算工作;
(三)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认真执行转诊转院制度;
(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五)对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