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其行政正职是本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行业监管(管理)责任。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承担监管(管理)责任,其行政正职是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综合监管责任。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食品安全办、区卫生局是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负责督促、协调有关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上报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年初排查、全年整改、次年报告的工作机制。
(一)隐患排查。
每年1至2月份为隐患全面排查期,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综合监管责任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隐患排查情况的确认。
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对全区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确认。
(三)隐患上报。
1.排查评估上报。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管理责任单位按照隐患类型分别上报相关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对核实确认后的安全隐患于每年2月25日前分别上报至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隐患情况汇总上报至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于每年3月5日前将全区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2.整治进展上报。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上报至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至区政府督查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隐患整改责任书签定。
按照安全隐患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要求,区政府与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综合监管责任单位签定《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同时,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综合监管责任单位也要与事故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签定《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