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
(顺政发〔2006〕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0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事故隐患的含义与级别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社会公共场所等在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客观状态。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共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隐患4类。
根据原
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按照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3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市区两级挂账的确认,分别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食品安全办、区卫生 局等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对上报的隐患按照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可能导致损失程度、人员伤亡大小和整改时限等情况进行分级。
二、监督管理责任
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及政府有关责任单位、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对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主体责任。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事故排查、监控、治理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