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1.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2.对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对已招用且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3个月后仍未取得资格证的必须调离原岗位。
3.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区劳动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通报,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加强促进就业责任体系建设,营造全区共同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继续强化和巩固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设。我区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将新增城镇就业人员数量和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范围,实施统筹管理和规划。把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含城镇低保、残疾人)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生劳动力就业、规范企业用工、提高就业质量等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落实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主要任务,制定考核指标并将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综合经济指标考核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由于主要领导失职造成劳动力大量失业、农村劳动力大量滞留农村、劳动关系严重不和谐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市政府要求,将“顺义区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顺义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加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责。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原有机构进行相应调整,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认真完成各项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特别是具有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委、办、局,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意见,对所辖企业在人员招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保持本行业本系统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三)各镇要根据我区有关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组织,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逐步引导鼓励劳动力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