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利用社会的培训资源,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核心,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本区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提供多层次、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重在提高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1.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的协调和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委、办、局、公司负责本系统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以促进转移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为核心,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本区城乡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转移就业型培训,为征地转居人员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已经具备初、中级职业技能的城乡劳动力参加我区紧缺急需的高级工、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型培训。
3.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十九)完善培训补贴与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非等级培训每人补贴100元,等级培训每人补贴200元。
2.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农村劳动力,按照培训人数给予奖励。初、中级工的转移就业型培训,区级每人奖励600元,镇级每人奖励2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提升型培训,区级每人奖励800元,镇级每人奖励800元,培训费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上年度人均地方财政收入排名后六位的镇,镇政府补贴部分的50%由区财政支付。
3.凡开展劳动预备制的本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的本区劳动力人数,给予培训学校每人每学年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本区小城镇户口人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劳动力,按农村劳动力享受培训优惠政策,已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劳动力,在失业期间按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培训优惠政策。
5.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相应的经费。一般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等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50%的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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