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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对需进行储备开发的土地,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将区别项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涉及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已确定的年度储备开发计划,可由项目所在的镇或村集体向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提交土地一级开发申请,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在进行实地调查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申报项目用地预审,并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报请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由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承担或由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一级开发企业承担,并下发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或一级开发企业持市国土资源局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办理后续立项、规划等手续,并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待市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后,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或一级开发企业将征地补偿款全额付清,且完成地上物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后,将项目用地纳入区土地储备库。
  (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涉及存量国有土地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在进行实地调查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其地上物进行评估,并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价格。顺义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纳入区土地储备库。因企业搬迁、撤销以及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区土地储备库。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参照本条款给予适当补偿。
  (三)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凡在我区范围内,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依据《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和《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061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属证明,并将其纳入区土地储备库。

  五、土地储备开发后期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对于成片开发项目区内公共设施部分的后续管理,区政府将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不同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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