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0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2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顺义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工作,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京国土用〔2005〕5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储备开发范围
(一)用于经营性开发的新征集体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来的原国有划拨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七)全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八)其他依法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或需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国有划拨用地,原土地使用者一律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也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国有划拨土地,在报请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可依法进行转让。
现阶段我区土地储备的重点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区内旧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温榆河、潮白河两岸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其他地区有升值潜力的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