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四、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报名条件,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 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2年为一个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报名时间和方法
(一)报名时间:2011年7月4日至20日。
(二)首次报名考生报名方法
1、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信息卡1份(以上表格可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或各市、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购买)。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填写内容进行初审,并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工作单位一栏中做出审核意见,出具申报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工作年限的资历证明。《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审核意见和出具的证明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