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教育的副区长和教委主任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面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协调、依法规范的原则,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对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自办学校(以下简称自办学校)的清理、整顿、登记和管理工作。
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教委,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副主任冯义国兼任,配备2名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办事处由主管教育的副镇长、副主任负责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接收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
2.区教委负责做好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工作。公办中小学要根据借读生所持借读证明对符合免收借读费条件的借读生按本地户籍学生对待,对不符合免收借读费条件的借读生按原借读标准收费。加强对借读生的服务与管理,保障义务教育工作质量。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做好专门接收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的审批工作,纳入教育服务体系,并在改善办学条件和校长、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登记在册的自办学校加强管理和指导。
3.顺义公安分局负责务工就业农民携带子女情况的登记工作,定期为教育部门提供需要就学学生的有关情况,为携带适龄子女的务工就业农民提供有关证件,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4.区财政局负责按中小学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经费。
5.区编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义务教育机构,根据教委提供的在校学生的实际数额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开具证明;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对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事业的捐助工作。
7.顺义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审查为办学出让的土地的合法性。
8.区建委负责审查自办学校房屋的安全性。
9.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工作。
10.区卫生局负责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食品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