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街道办事处(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统一协调管理为中心,各职能部门在加强专业管理的同时,要与街道办事处(镇)紧密联系,互相配合。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建委、市政管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顺义规划分局、顺义公安分局、城管监察大队、光明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石园街道办事处及居住区所在镇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顺义区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对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建委、民政局、光明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石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管副职担任,负责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
1.区民政局职责。
负责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2.区建委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与街道办事处(镇)共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监管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做好物业管理政策的解释说明。
(4)会同街道办事处(镇)、顺义规划分局等单位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5)负责对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改选进行备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组织街道办事处参与新建居住区的规划方案审核,以及小区建成后的规划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公共设施、居委会和物业办公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的,会同顺义规划分局予以纠正。
3.街道办事处(镇)职责。
(1)根据居住区物业管理情况以及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情况,提出落实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2)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筹备组,对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改选提出审核意见;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对辖区内居住区的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提请区建委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