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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政局关于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民政局关于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建委、区民政局研究制订的《顺义区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顺义区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居住区管理,营造和谐优美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758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全区社区管理水平为指导,以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社区居住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建立专业服务、民主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提高社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区及和谐村镇,加快和谐顺义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居民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既要坚持居民依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又要加强行政管理,为居民自治提供保障。
  2.业主自主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业主自主管理要遵循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遵守社区自治组织的决定,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
  3.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为宗旨,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改善居住小环境,促进社区大环境的全面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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