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7号)及相关规定,按上年度末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数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数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2006年将参保标准由20元提高至40元。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资助。
3.农村特困人员患大病(含严重精神病患者),经合作医疗及区少儿医疗互助金报销后,个人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每年可资助1000-30000元的医疗救助。区财政按上年度农村低保金总额的15%作为临时救助款,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根据《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京民救发〔2005〕30号),切实保障贫困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妇女儿童的生存健康权益,所需资金根据文件规定标准,按照享受低保人数的5%列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学杂费和教科书等减免政策。低保家庭子女入学在继续执行《顺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教委区财政局关于在中小学设立人民助学金实施意见和关于设立高等教育助学金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03〕16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政策,扶持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四)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加大区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的有关规定,列足临时救助资金,即: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总额的5%、上年度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总额的15%、上年度末全部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享受全额低保金总数的15%,三项资金之和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各镇要根据本级财政收支情况安排一定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加强对本地区因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
(五)加大对孤残(儿)、弃婴的救助力度,落实孤残(儿)、弃婴的救助政策。根据《北京市民政局、计委、财政局、教委、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北京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京民福发〔1998〕96号),提高孤残(儿)、弃婴的生活标准,将其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按照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