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强化对涉及后置审批项目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回复同意意见的,顺义工商分局督促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回复不同意意见的,顺义工商分局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可自原有效期截止日期起延长1年。行政审批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承担。对未获审批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各行政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1〕35号)要求,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日常工作由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顺义工商分局、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监察局和实施互联审批的各行政审批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顺义工商分局。
1.负责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转告工作,做到转告部门认定准确、内容完整、信息发送及时,发放《顺义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须知》,明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的部门及办事程序;
2.定期向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汇报互联审批工作,及时反馈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情况;
3.负责提请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召开重大项目互联审批协调会。
(二)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负责召集、主持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会议。
2.负责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
3.负责做好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统计分析及宣传工作;
4.负责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
(三)区监察局。
1.负责将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纳入全区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考核范围,并采取网上与实地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及考核;
2.负责对各职能部门逾期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事项进行督办;
3.负责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中部门和个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其他成员单位。
1.专人专机负责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确保本部门互联网络畅通,按时回复审批意见,并纳入全程办事代理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互联转告信息和申请人申请后,应将审批事项立即录入全程办事代理监控系统。
2.接到顺义工商分局互联转告信息后,要及时主动与办事人联系,督促其办理后置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