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继续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确保每年按比例安置50名残疾人就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福利企业和机构,税务部门要参照福利企业税收减免规定,认真落实减免政策。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及在社区弹性就业,劳动部门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存档业务,并对其中的就业特困人员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完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残疾人就业岗位,在各镇、街道各安排一名残疾人协管员。凡政府出资的公益性项目提供的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应不少于15%。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车辆看管、修理服务、资源回收等岗位,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将失业残疾人列为就业特困人员,参照“4050”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和再就业优惠政策。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全面掌握贫困残疾人就业情况。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贫困残疾人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加强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基本医疗保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人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区、镇两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对无医疗保障或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后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实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重视和加强精神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精神残疾人实施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规范化管理。
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围绕“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拓展康复服务范围,完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低保边缘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问题,开展康复需求调查,为全部贫困残疾人建立康复需求档案。区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断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对享受低保、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和生活贫困(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康复救助。将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畴。
2005年底前实现全区贫困残疾人白内障无障碍和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无自理能力的单身及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精神病人入驻康复基地训练减免相关费用。对入训聋儿、智残儿及成年智障的康复训练予以补助。对安装假肢、矫形器的残疾人予以减、免相关费用。每年免费发放300件以上辅助用具,2010年基本做到满足需求。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机制,切实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农村卫生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康复指导中心、基层康复指导站、康复站建设,对基层指导站站长、康复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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