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企业管理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企业管理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顺义区关于企业管理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难的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通过解决好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难问题,切实减轻企业医疗保险事务性负担,方便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报销,探索提供社区服务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自2005年6月起,由区劳动保障局确定参加此项工作的企业和社保所,逐步推进,滚动发展,在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街道(镇)社保所报销大额医疗费用。
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企业自主、个人自愿、就医方便”的原则,稳妥有序进行。区劳动保障局将所有参保单位纳入实施范围,是否参加此项工作由企业自行决定。退休人员依本人意愿,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在原企业或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
二、实施范围
(一)在顺义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二)外区县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顺义区的企业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