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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精神,维护外地进京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务工就业期间工伤、医疗费用问题,切实做好我区外地农民工参保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京承揽施工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二)缴费比例。
  工伤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分别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1%和2%缴费。
  (三)缴费原则。
  外地农民工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待遇享受。
  外地农民工发生工伤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医疗保险住院和城镇职工相同,每年最高支付17万元。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上按85%至97%支付,最高支付7万元;大额互助按70%支付7万元以上部分,最高支付10万元。工伤、医疗待遇缴费当期享受,不涉及社会保险衔接问题。
  (五)领取方式。
  外地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享受的工伤待遇的选择,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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